民間資本進入風險投資領域相關政策即將出臺 讓民間資本投入風險投資領域,除了政策的鼓勵外,還應該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在這一點上,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中國政府正在制定政策,旨在鼓勵龐大而又分散的民間資本進入風險投資領域--特別是科技風險投資領域,目前這一領域急需要資本的注入。
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副處長劉鍵鈞說,中央有關部門將相繼出臺系列配套政策,推動民間資本成為風險創業投資主體,并將為風險創業投資企業制定一個比較適度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實行投資收益稅收減免或投資額按一定比例抵扣應納所得稅,同時還將設立中央政府出資的各種風險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采取“讓利與民”的原則參股扶持民間商業性風險投資。
這對于目前主要以政府財政投入和國外風險公司投入為主的中國風險投資行業來說,無疑是一針“強心劑”。因為前者使得資本利用效率低下,而后者在2004年起就出現了減緩。
民間資本的新投向
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數據,2006年11月末,人民幣儲蓄存款余額就高達15.97萬億元。另外民間的手持現金、股票、國債、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大約4萬多億元,加起來超過20萬億元人民幣。
對于如此龐大的民間資本數量,政府鼓勵進行風險投資的決策,顯然給他們打開了一個新的投資方向。
風險投資在中國是舶來品,是隨著外資的進入而出現的。1985年國務院批準成立中國第一家風險投資公司--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以政府出資的風險投資公司開始出現。因此中國的風險投資,是在外資和政府出資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在風險投資的發展過程中,中國政府也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風險領域。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于民間資本進入風險投資領域還存在著一些障礙,因此民間資本在風險投資領域占的比例很少。
到目前為止,中國風險投資公司已近100家,資金規模80億元,其中80%以上具有政府背景,民間資本只占了7%。
中國東部發達省市的民間資本實力最為雄厚,僅以浙江省為例,據保守的估計,浙江省的民間資本數量約5668億元。但是如此龐大的資本,卻有80%存在了銀行,只有20%用于了民間借貸。民間資本對風險投資領域卻涉及的很少。
這幾年中國的科技、信息類中小企業發展相當迅速,這些企業最受風險投資的青睞,但是這些企業卻存在著融資難的問題,他們對風險投資的需求越來越大。
“鼓勵民間資本進行風險投資,可以解決目前存在的風險投資資金不足的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朱保成教授說。
鼓勵民間資本進行風險投資,對外資風險投資基金來說,并不會造成影響。目前中國的風險投資領域,外資仍然占主導地位。
據統計,2005年外資風險投資雖然比前兩年有所下降,但無論是投資案例數還是投資金額方面,都高于本土風險投資,2005年外資投資案例數量占總投資案例數量的55.3%,而投資金額更高達7.40億美元,占總投資金額的68.9%。
朱保成認為,目前怎樣來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風險投資領域,是政府應該主要考慮的。因為對于中國的民間資本來說,僅有鼓勵政策,并不能使他們更多的投向風險投資領域。
當務之急
2006年11月25日,中國中小投資項目創業合作洽談會上因為嫌進場貴,一位個體創業者舉著“好項目尋求風險投資 尋求創業伙伴需有二十萬元創業資金”的牌子吸引行人。
浙江省政府官員袁建志在調研后發現,民間資本進入風險投資領域,受到了三方面的制約。
一是民間資本對風險投資缺乏必要退出機制。退出是指投資者在投資結束時通過轉讓股權獲取回報的經營行為。
“發展風險投資的關鍵是退出機制。” 袁建志說。目前國際上通行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種:企業并購,指企業在未上市之前,將部分或全部股權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的行為;股權回購,指企業購回風險投資機構在本企業持有股權的行為;證券市場,指風險投資機構在其所投資企業股票上市后通過證券市場轉讓其股票獲取回報的行為。但是在中國這三種退出機制對民間資本來說,都不健全。
第二個制約是產業準入壁壘限制。由于受長期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中國的風險投資從誕生起就先天不足,非國有資本在選擇投資項目時受到很大限制,很多預期收益較高,風險較小,較為成熟的產業領域都被有關部門加以種種限制,盡管有些行業沒有明確政策規定禁止非公有經濟進入,但非國有企業無論是在項目審批和優惠條件上都與國有企業的待遇相差甚遠。長期單一投資主體的結果不僅嚴重打擊了非國有資本投資的積極性,由于某些熱門產業一味的惡性競爭直接導致整個行業生產的供大于求,當新的有價值的投資項目不再出現時,投資總量也隨之大大降低。
“如何放寬對民間資本的產業準入,降低風險投資的準入壁壘是當前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風險投資領域的一個工作重點。” 袁建志說。
為此袁建志專門撰文,向有關部門提出了民間資本進入風險投資領域的建議。
“目前而言,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風險投資領域,首先需要做好培育私募市場的工作。” 袁建志說。
私募業務是指需要融資的企業直接向擁有大量風險資本的個人或機構募集資金,這是資金需求方與供應方溝通最直接的一種融資渠道。進行私募的企業一般都是那些達不到債券或證券市場門檻,但是因為資金周轉困難或企業兼并時又需要大量資金的中小企業。
袁建志介紹,在中國浙江溫州及臺州地區,每年都有近百億的民間資本通過私募方式進入資本市場,由于這些私募資本的所有者都是一些具有較強經濟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私人或投資機構,因此私募資本也特別青睞那些高風險、高收益的民營企業融資項目。
目前對國內的私募資本而言,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風險:法律風險,由于缺乏法律依據和保障,從事私募業務的基金或機構很容易變質成為非法集資,即使有書面合同 ,也很難得到法律的保障;市場和信用風險,由于資本收益的不確定性和企業信用等種種原因,私募資本的預期收益甚至連成本都很難得到保證。
中國人民大學朱保成教授認為,鼓勵民間資本進行風險投資,對風險投資行業給予其合理的稅收優惠,是促進其發展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但是與此同時還應該建立健全風險投資的法律制度。
目前中國還沒有出臺專門針對風險投資的法律條款,法律監管體制還不健全,對中小股東權益保障體系還不夠完善,民間資本在進行投資活動時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如果沒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僅有鼓勵是遠遠不夠的。” 朱保成教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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