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第四種主體隱現 將提交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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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1-23 10:53:41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作者: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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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第四種主體隱現 將提交國務院 在商務部提供的討論稿中,“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被描述為外商投資一種新的形式,成為“第四種主體”。這一定位令對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監管難度受到質疑。
1月5日,一位商務部官員向本報記者證實,由國務院委托商務部起草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即將結束征求意見工作,將在近期內提交給國務院法制辦。
這也標志著在獨資、合資、合作之外,外資在中國將新增一種投資的主體模式,外國中小企業進入中國的門檻因此大大降低。此外,國外律所、會計師事務所、風險投資等特殊的合伙領域相關管理辦法也可望得到修訂。
前述官員說,去年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即將于今年7月1日實施,因此《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可能在7月1日之后公布。
外商投資門檻驟降?
在新的管理辦法出臺之前,外商在華的投資一直沿用三種主體模式的劃分。而在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風險投資等特殊領域,都有相應的部門做出規定,大多只能以設立辦事處之類的形式出現。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燕認為,“目前中國并沒有真正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存在。”
但是去年8月底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讓外資看到了大門開啟的希望,其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隨后,國務院法制辦將這一管理辦法的起草工作委托給了商務部。商務部條法司和外資司經過研究,起草出討論稿,并在2006年11月27-28日專門召開了研討會。參加者除專家以及商務部官員之外,還包括全國人大財經委、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十四個部委官員,以及中海油、中石油等相關企業和注冊會計師協會、律師協會等相關行業的代表。
“爭議不斷!币晃粎⒓恿水敃r研討會的人員描述說,“很多地方都出現了比較激烈的對抗!
據本報了解,爭議點首先出現在對“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定位上。參加會議的專家認為,“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該是中外合作企業的一種。但是按照《合伙企業法》的精神,在商務部提供的討論稿中,“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被描述為外商投資一種新的形式,成為“第四種主體”。
這一定位令對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監管難度受到質疑。因為大部分合伙企業實際為中小企業,因此《合伙企業法》沒有任何注冊資本和市場準入的要求。按照商務部的討論稿,此后外商投資的合伙企業也不會有相關準入要求,因此外資進入中國的門檻將在此突然降低。一些參加研討會的人員擔心,這將令對這類外資企業的監管產生模糊和混亂,而具體實施過程中也可能出現問題。
但是商務部官員說,在他們即將提交給國務院法制辦的送審稿中,仍然維持了“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的精神,不會對普通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設立投資障礙和門檻。但是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仍然必須由商務部外資司統一審批管理。
特殊規定防范風險
雖然商務部堅持《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必須符合《合伙企業法》這一上位法“一視同仁”的精神,但仍然吸取了多方意見,將對一些特殊領域做出相關限制規定。
首先是在合伙企業的市場準入方面,考慮到經濟安全,目前中國對外資限制進入的領域可能仍然將維持。而在會計師、律師等服務領域,國外從業資格的承認也將做出明文規定。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車丕照表示,新的管理辦法只是一個組織形式的法律,應該不會涉及到具體的產業準入問題。一個可能是,包括風險投資等特殊領域的企業,仍然將沿用現有管理規定,只不過根據新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做出調整,因此不會對這些行業在中國的具體發展造成太大影響。
其次,在就業方面,由于《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這就為外國居民在中國的就業埋下“地雷”。也就是說,外國居民通過自己的勞務出資成立合伙企業,完全可以以“投資”的名義在中國就業,甚至“勞務移民”。這就與中國在WTO規定下的“自然人流動”的嚴格規定產生了矛盾。
目前中國入世承諾在自然人流動方面只允許三類自然人流動:第一類,WTO成員國中的公司在中國成立了代表處、分公司和子公司,其經理、管理人員和專家作為高級雇員、公司內部的人員調動,允許入境,居留時間為3年;第二類,WTO成員國公司的經理、管理人員和專家作為高級雇員被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雇傭時,允許入境,居留時間為3年;第三類,服務銷售人員在談判推銷某種服務時允許入境,時間不超過90天。除此以外我國不允許國外的自然人在中國境內提供服務。
這一矛盾在討論稿出臺時,就受到公安部等相關部門的重視,甚至引發了是否會沖擊中國勞務市場的擔心。商務部確認,送審稿將對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就業做出專門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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