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于昨日公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詳見A10版),并自5月1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發布后,證監會和交易所還將陸續頒布相配套的規則、指引,組建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適時發布上市規則、交易特別規定等其他相關規則,并對中介機構進行培訓,以及通過各種方式向企業和投資者介紹創業板特點和相關制度。待上述工作基本完成后,證監會將根據《暫行辦法》和相關規定受理企業的首發申請材料。 編輯推薦: 創業板四大配套改革呼之欲出 創業板風云乍起 十大焦點話題萬眾矚目 去年3月21日至31日,證監會曾就《暫行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688份反饋意見。根據各方意見,證監會對《暫行辦法》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時還起草和修改完善了創業板發行、上市、交易等一系列配套規則,重點強化了創業板各項風險控制措施。綜合考慮創業板的定位及各方面情況,證監會維持了征求意見稿中有關持續增長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
據介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主要應符合如下條件:
一是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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