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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四個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該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