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創業板公司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大交易是否需要審計?
答:需要。如果交易標的為公司股權的,上市公司需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對交易標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截止日距協議簽署日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交易標的為股權以外的其他資產,公司應當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基準日距協議簽署日不得超過一年。
問:創業板公司發生對外擔保是否都要審議及披露?
答:是的,創業板上市公司發生提供擔保事項時,需經董事會審議后及時對外披露,董事會審議擔保事項時,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
另外,對于已披露的擔保事項,上市公司還應當在出現下列情形時及時披露:(1)被擔保人于債務到期后十五個交易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的; (2)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清算及其他嚴重影響還款能力情形的。
問:創業板公司的對外擔保在什么情況下需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答:根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提供擔保事項屬于下列情形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1)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3)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4)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5)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且絕對金額超過3000萬元;(6)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擔保;(7)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擔保情形。
其中,股東大會審議第(4)項擔保事項時,必須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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