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獲悉,證監會日前向各保薦機構與擬上市公司下發《關于創業板擬上市公司分紅要求》等文件(簡稱《要求》),對“IPO分紅新政”做出明確規定。
“在會項目的每個項目組都收到了,但目前還僅是窗口指導,尚未以發行部正式函件的形式下發。”有保薦人對記者說,“另外,該要求只是訂立了原則性標準,具體到企業的現金分紅比例設定(目前普遍在10%至30%)等的監管口徑,仍待各方與證監會不斷溝通與反饋后方可逐步明朗!
據了解,《要求》對擬上市企業而言主要涉及四方面內容。
首先,要求企業在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確如何制定各期利潤分配的具體規劃和計劃安排,以及調整規劃或計劃的條件和需要履行何種決策程序等內容。如因公司外部經營環境或者自身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而需要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在股東大會提案中詳細論證和說明原因,并嚴格履行相關決策程序。
其次,要求企業應在招股說明書“財務會計信息與管理層分析”一節明確或補充披露:報告期內發行人利潤分配政策及歷次利潤分配具體實施情況;公司分紅回報規劃及其制定考慮的因素及履行的決策程序;發行人發行上市后的利潤分配政策,以及具體的規劃和計劃。
對于發行人發行上市后的利潤分配政策這一項,證監會明確要求:當年或今后年度擬不進行利潤分配的,說明原因及留存資金的具體用途,當年未分配利潤的使用計劃安排或原則;利潤分配應履行的審議程序,說明如何制定各期利潤分配的具體規劃和計劃安排,以及調整規劃或計劃的條件和需要履行何種決策程序。
再次,要求企業應在招股說明書首頁作“重大事項提示”:發行上市后的利潤分配政策,所做出的具體回報規劃、分紅的政策和分紅計劃等。
最后,證監會特別要求保薦機構、律師和申報會計師對企業披露的上述事項進行核查,并明確在有關專業意見中載明核查的意見。其中,特別應說明:企業利潤分配政策是否注重給予投資者穩定回報、是否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說明書對利潤分配事項的規定和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要求》表明,11月9日證監會有關負責人首次公開提出的“IPO分紅新政”,將在實務中得到進一步細化。
據記者統計,自11月9日至今,共54家IPO公司披露了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無一例外對上市后分紅事項進行了明確細化與承諾,且愈是近期上會的企業,其承諾更完備、信息披露也更翔實;同時,多家企業不僅公布了上市后每年具體分紅比例,還制訂了詳盡的上市后3年或者5年的分紅規劃,重視力度可見一斑。如陜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IPO申請將于12月23日上會,12月13日公司董事會通過了《股東未來分紅回報規劃 (2011-2013)》。
盡管分紅新政在IPO企業中得到全面落實,但能否獲得投資者更多認同,仍有待進一步觀察。,目前新上會公司均披露現金分紅承諾,但各家分紅力度差距明顯。據統計,54家IPO企業最終過會的有30家,而其中多達24家公司僅以“下限”承諾,即分紅不少于當年凈利潤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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