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報告期內發行人收到的有關其所提供食品及服務的投訴情況。發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應披露事故原因、涉及的顧客人數、處理結果。
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核查發行人報告期內是否存在因食品安全、衛生等問題造成的重大訴訟或糾紛,并向相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查詢是否存在顧客投訴或索賠;核查發行人是否受到相關部門對其食品、衛生、環保、消防問題的調查及處理結果。
四、發行人主要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
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其主要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
(一)發行人報告期內在采購、付款等方面的內控制度建設及運行情況,包括各直營店和加盟店主要原輔材料的供應方式,不同渠道采購的數量及金額,主要供應商等情況;報告期各期全部店面統一采購、加工、配送的覆蓋比率,以及集中采購、統一配送的商品總價值占營業成本的比重。
(二)發行人報告期內在銷售、收款、資金管理等方面的內控制度建設及運行情況。如發行人采用了店面集中監控及交易結算系統,應披露系統的主要功能及報告期內的實際運行情況。
(三)發行人應結合自身業務特點披露所采用的主要會計政策,特別是餐飲收入、與餐飲相關的煙酒收入、商品銷售收入、特許權及加盟費等收入的確認和計量方法。
(四)發行人報告期各期對個人客戶銷售收入占全部銷售收入的比例,以現金、刷卡方式進行結算的比例。
(五)發行人連鎖經營的管理模式和組織管理方法。
會計師應針對發行人的經營及核算特點,關注發行人收入的確認和計量,以及與收入確認相關的打折、發卡、贈券等行為的會計核算方法。
會計師應對發行人的內控制度建設、交易結算系統的應用給予充分關注,核查發行人報告期內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及運行是否健全有效,核查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發行人在采購、付款、銷售、收款及資金管理等環節所采取的具體內控措施及執行情況,集中監控系統和交易結算系統的運行情況,申報報表和原始報表存在重大差異的原因等。
五、發行人公司治理
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進一步細化披露公司治理的有關情況,包括:
(一)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的建立時間及主要內容,說明相關制度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有關上市公司治理的規范性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差異。
(二)報告期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實際運行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會議召開次數、出席會議情況及決策事項。
(三)獨立董事、監事包括外部監事(如有)出席相關會議及履行職責的情況;如獨立董事、監事對有關決策事項曾提出異議的,則需披露該事項的內容、獨立董事、監事的姓名及所提異議的內容等。
(四)公司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各專門委員會的設立時間、人員構成及實際發揮作用的情況。
(五)公司針對其股權結構、行業等特點建立的保證其內控制度完整合理有效、公司治理完善的具體措施。
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切實履行盡職調查義務,通過訪談、調閱公司內部決策的相關資料等,核查了解發行人內部組織結構、三會實際運行情況等,并就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備性、有效性發表明確意見。
六、發行人商標及商號
關于發行人的商標和商號,招股說明書應披露:
(一)發行人擁有商標的名稱、取得方式和時間、使用情況、使用期限,并說明是否為國家馳名商標;發行人使用的商號是否已登記注冊并制定具體的保護措施。
(二)發行人商標、商號對直營店、加盟店的授權使用情況,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三)發行人報告期內是否存在因商標、商號使用發生糾紛的情況;如存在,應披露進展情況及處理結果,影響較大的,應作重大事項提示。
(四)由于歷史原因存在個別企業使用與發行人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商號,易導致投資者產生混淆的,應詳細披露有關情況,并充分揭示風險。
七、發行人員工及其社會保障情況
餐飲企業人員流動較為頻繁,招股說明書應披露:
(一)發行人報告期內各直營店聘用員工的數量及薪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
(二)報告期各期的員工流失率,特別是店長、廚師、中層管理人員的流失率;發行人針對核心員工實施的激勵計劃,員工培訓及人才儲備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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