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和創業板退市標準比較
創業板
特別處理
最近兩年連續虧損等多種情形,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股票簡稱前冠以“ST”或“*ST”,股票漲跌幅5%。
刪除原規則中不再適用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章節。為及時揭示公司的退市風險,針對不同的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情形,明確規定首次風險披露時點及后續風險披露的頻率,要求公司每五個交易日披露一次風險提示公告。
同時,創業板設立退市整理板。在《創業板上市規則》中,對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時點、期限、日漲跌幅限制、行情另板揭示及風險提示作出了明確規定。
暫停上市
上市公司第三年度連續虧損的,自公布第三年年度報告之日起,交易所應對其股票實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五個工作日內就該公司股票是否暫停上市作出決定。交易所作出暫停上市決定的,應當通知該公司并公告。公司暫停上市后,可以在45天內向交易所申請寬限期以延長暫停上市的期限。寬限期自暫停上市之日起為12個月。
連續三年虧損或追溯調整導致連續三年虧損應暫停上市。
最近一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為負。
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一年年末凈資產為負。
恢復上市
暫停上市的公司在寬限期內第一個會計年度盈利的,可以在年度報告公布后,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證監會受理公司恢復上市的申請后,應當提交發審委審核,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在公司申請恢復上市期間,交易所暫停該公司股票的特別轉讓服務,并相應延長公司的寬限期。公司在接到證監會恢復上市的決定后,應在二個工作日內登載《股票恢復上市公告》。公司股票在登載《恢復股票上市公告》后的第一個交易日恢復上市交易。
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方式恢復上市。新增一條“暫停上市公司申請恢復上市的條件”,要求公司在暫停上市期間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并具有可持續的盈利能力。要求申請恢復上市公司必須在三十個交易日內提供補充材料。連續三年虧損或追溯調整導致連續三年虧損而暫停上市的公司,應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作為恢復上市的盈利判斷依據。連續三年虧損和因年末凈資產為負而暫停上市的公司,在暫停上市后披露的年報必須經注會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終止上市
暫停上市的公司在寬限期內第一個會計年度繼續虧損的,或者其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由中國證監會作出其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交易所自該公司公布年度報告之日起,暫停股票特別轉讓服務。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決定其股票終止上市:公司決定不提出寬限期申請的;自暫停上市之日起45日內未提出寬限期申請的或申請寬限期未獲交易所批準的;公司至寬限期截止日未公布年度報告的;申請恢復上市未獲中國證監會核準的。
暫停上市后不具備恢復上市條件的公司應終止上市。
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累計受到深交所三次公開譴責。
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
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年末凈資產為負。
財務報告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又不予以糾正的公司將快速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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