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基金法》立法的時候,調整范圍最終把私募基金排除在外,只留下公募基金,投資對象只有公開證券,生生把一部《投資基金法》立成《證券投資基金法》,種瓜得豆,留下遺憾,以致實施5年后就開始修法。
這次修法,如果把私募基金納入,但仍把投資對象中的股權排除在調整范圍外,以致PE仍然無法納入《基金法》調整范圍,必將又是一大遺憾。
10月底,《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修訂草案二審引起業界極大關注。此次《基金法》修訂始于2009年7月。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金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審,并隨后公開征求意見。此次修法的重點是將私募基金納入《基金法》調整范圍。2004年實施的《基金法》,沒有給私募基金以法律地位,但股權投資基金(PE)和陽光私募基金在近幾年有了很大發展。為了給私募基金以法律地位,進一步規范資產管理,有必要將私募基金納入《基金法》。
關于私募基金納入《基金法》調整范圍,陽光私募基金入法得到一致支持,而PE入法卻引起了極大爭議。
國家發改委、商務部等部門認為,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的PE,投資運作方式、對管理人的專業資質要求、風險控制都與證券投資基金不同,將PE納入《基金法》,不利于專業化經營和風險防范,也不符合當前的監管體制,不需要在現行管理體系之外新設一套監管體系,建議PE不納入《基金法》調整范圍。而保監會則明確建議,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設立的公司或合伙企業,其募集資金進行投資的行為,不納入《基金法》調整范圍。
而證監會認為,PE除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包括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還投資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因此建議PE也納入《基金法》的調整范圍。證監會認為,將PE和證券投資基金納入統一監管已是全球大勢所趨。
今年8月,由中國投資協會股權和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牽頭,包括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各地的25家創業協會,聯名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反對PE納入《基金法》調整范圍。國家發改委是中國投資協會股權和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的業務指導部門,因此,此次上書行為,亦被各方認為是國家發改委的意見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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