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備案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下稱首發股票)網
下投資者的備案和自律管理工作,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下稱《承銷辦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下稱《業務規范》)的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
(一)網下投資者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
(二)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開展網下投資
者推薦工作。
(三)擔任首發股票項目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下稱主承銷商)開展網下投資者選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協會)依據《承銷辦法》、《業務規范》以及本細則的相關規定,對網下投資者實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網下投資者備案
第四條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投資者應在協會備案。
網下投資者備案,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一定的股票投資經驗。機構投資者應當依法設立、持續經營時間達到兩年(含)以上,開展A股投資業務時間達到兩年(含)以上;個人投資者應具備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資經驗。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最近12個月未受到刑事處罰、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采取監管措施。
(三)具備必要的定價能力。機構投資者應具有相應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價模型、科學的定價決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規風控制度。
(四)監管部門和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網下投資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對象不得為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或信托計劃,也不得為在招募說明書、投資協議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載明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申購首發股票的理財產品等證券投資產品。
股票配售對象是指網下投資者所屬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協會完成備案,可參與首發股票網下申購業務的自營投資賬戶或證券投資產品。
第五條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投資者等六類機構投資者可自行在協會備案。
第六條除本細則第五條所述六類機構投資者外,其他機構投資者或個人投資者可由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向協會推薦備案。證券公司應負責對所推薦網下投資者進行核查,保證所推薦的網下投資者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基本條件。
第七條向協會申請備案,應當提交以下備案文件:
(一)網下投資者備案信息表(附表1).
(二)網下投資者資質證明文件(附表2).
屬于本細則第六條所述證券公司推薦備案情形的,還應提交網下投資者推薦名單及股票配售對象推薦名單。
網下投資者的每個股票配售對象均應指定兩個證券賬戶(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各指定一個)和一個銀行賬戶,用于參與首發股票網下申購業務。當指定證券賬戶信息和銀行賬戶信息發生變更時,應于三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交變更備案申請。
第八條協會自受理備案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符合備案條件的,在協會網站予以公示;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向報備方書面說明不予備案的原因。
受理日期自受理回執發出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首發股票項目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并在相關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具體條件不得低于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基本條件。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要求參與該項目網下申購業務的網下投資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對象,以該項目初步詢價開始前兩個交易日為基準日,其在項目發行上市所在證券交易所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的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應為1000萬元(含)以上。
主承銷商應在已完成協會備案的網下投資者和股票配售對象范圍內,對其是否符合首發股票項目的預先披露條件進行核查,選定可參與該項目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網下投資者和股票配售對象,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
第三章網下投資者行為
第十條網下投資者在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時,應審慎選擇參與項目,認真研讀招股資料,深入分析發行人信息、理性報價、合規申購。
第十一條網下投資者為機構的:
(一)應制定專項內控制度,規范其業務人員或研究人員參與首發股票項目推介活動的行為,避免發生有悖職業道德的情形。
(二)應堅持科學、獨立、客觀、審慎的原則開展首發股票的研究工作,要認真研讀發行人招股說明書等信息,建立必要的估值定價模型。
(三)應建立健全必要的投資決策機制,通過嚴格履行決策程序確定最終報價。
(四)應按照公司內部業務操作流程提交報價,并建立報價信息復核機制。
(五)應制定申購資金劃付審批程序,根據申購計劃安排足額的備付資金,確保資金在規定時間內劃入結算銀行賬戶。
(六)應針對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開展情況進行合規審查,對公司是否與項目發行人或主承銷商存在《業務規范》第二十八條所述關聯關系、報價與申購行為是否符合《承銷辦法》、《業務規范》以及公司內部制度要求等進行審查。
(七)應建立健全員工業務培訓機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員工開展有針對性的業務法規培訓,持續提升執業水平。
(八)應將相關業務制度匯編、工作底稿等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網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當自覺避免參與與發行人或主承銷商存在《業務規范》第二十八條所述關聯關系首發股票項目的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
第十三條主承銷商應在首發股票上市交易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將項目發行承銷工作的基本信息、網下投資者報價信息、網下配售結果信息以及網下投資者違規行為信息(見附表3)提交協會。
第十四條獲配首發股票的網下投資者,應當在獲配首發股票上市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分別就其獲配首發股票于上市首日、第三日和第十日收盤時的股票余額情況向協會備案。
第十五條網下投資者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協會填報年度總結表(附表4),對全年的報價和網下申購業務進行總結,對是否持續符合網下投資者條件進行說明。
第四章網下投資者評價
第十六條協會建立網下投資者跟蹤分析和評價體系,對網下投資者的定價能力進行綜合評價(附表5)。協會于每年一季度對網下投資者上年度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進行綜合評分,并依據評價結果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七條評價體系包括網下投資者的機制完備性、報價合理性、展業合規性和投資理性度等指標。
(一)機制完備性。是指網下投資者在評價期間是否已根據《承銷辦法》、《業務規范》和本細則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了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公司內部機制。
(二)報價合理性。是指網下投資者在評價期間所提交報價是否審慎、合理。
(三)展業合規性。是指網下投資者在評價期間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時是否遵守《承銷辦法》、《業務規范》、本細則和公司內部規則的規定,是否發生過違規行為。
(四)投資理性度。是指網下投資者在評價期間對獲配股票的交易處理是否基于長期、理性的投資理念。
第十八條綜合評分位居前30%的網下投資者為A類網下投資者;位居31%-80%的網下投資者為B類網下投資者;位居后20%的網下投資者為C類網下投資者。
評價結果為A類網下投資者的,主承銷商在開展投資者選擇和股票配售工作時應予以優先考慮。
評價結果為B類網下投資者的,可正常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
評價結果為C類網下投資者的,主承銷商在開展投資者選擇和股票配售工作時應予以謹慎對待。
評價結果確定后,于每年第一季度的最后一周在協會網站公示。
第五章自律管理
第十九條協會對網下投資者日常業務的開展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并組織開展不定期現場檢查,發現異常情形的,將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條協會建立首發股票網下投資者黑名單(下稱黑名單)制度,將主承銷商、協會、證券交易所、監管部門在業務開展和監測檢查中發現存在《業務規范》第六章所述違規行為的網下投資者列入黑名單,并在協會網站公示。
第二十一條除《業務規范》第六章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述情形外,網下投資者未按本細則要求報送信息、瞞報或謊報信息、不配合協會檢查工作的,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
第二十二條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在網下投資者推薦工作中,主承銷商在網下投資者選定和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細則規定情形的,協會將依照《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三條網下投資者在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時涉嫌違法違規的,協會將移交監管部門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1。網下投資者備案信息表
2。網下投資者資質證明文件明細
3。主承業務信息報備
4。網下投資者年度總結表
5. 網下投資者評價標準明細表
附表1
網下投資者備案信息表
推薦主承銷商名稱
推薦主承銷商機構代碼
主承銷商聯系人聯系電話
聯系人手機聯系人傳真
網下投資者名稱
網下投資者機構類別證券/基金/信托/保險/財務/QFII/其他金融機構/實業公司/個人
網下投資者名稱
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碼)
個人投資者工作單位所任職務
配售對象類型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保險資金投資賬戶/機構自營投資賬戶/QFII投資賬戶/個人投資賬戶/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公司專戶理財產品
指定證券賬戶名稱(滬)名稱證券賬戶(滬)號碼
指定證券賬戶名稱(深)名稱證券賬戶(深)號碼
指定開戶銀行名稱指定銀行賬戶名稱
指定銀行賬戶號碼指定聯行號/大額支付號
存續期限(如有)
網下投資者聯系人:固定電話:移動電話:郵箱:
聯系地址郵政編碼
本機構(人)自愿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保證備案文件的真實性;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應以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為基礎,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接受協會的自律管理;接受并積極配合監管部門和協會依法就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有關事宜進行的調查;如果違反上述承諾,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并接受相關處罰。
注:標紅部分為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推薦的網下投資者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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