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這里我們要問:法律上規定的簽字是否也包括電子簽名呢?盡管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早已要求各國合同法給電子簽名下明確定義,并在這個前提下,采取措施取消商貿合同中有關親筆簽名或蓋章方才算數的強制性規定,以認定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國現行合同法上我們始終都未能尋得電子簽名的影子。可以說,沒有電子簽名的合法存在,網上交易行為的意義就不完整,其優勢就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當然,電子簽名,包括網上交易本身都存在一個交易的安全性問題,但這不應成為阻止其前行的理由。目前各國正在研究相關對策,以保證網上交易的安全。
4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問題
最后說說電子商務交易的管轄權問題。在網上交易中,出現了一個傳統交易中不可能出現的地址:網址。一方面,網址類似于地理空間中的居所,其在網絡空間中的位置是可以確定的;另一方面,網址是由網絡服務提供商授予的,所以其與網絡服務提供商所在管轄區域的關聯性是非常明確的。基于以上兩點,將網址作為管轄權基礎,從而確定管轄權即以其所屬網絡服務提供商的管轄區域作為管轄權的基礎,使網址所屬網絡服務提供商的管轄區成為一個可供當事人選擇的管轄地是比較可行的。象本文中提到的外地顧客遭遇商業欺詐案例的法律管轄權就由交易網站所在的北京市相關管轄部門行使。
同時我們還要注意到,互聯網的發展使得一項交易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有可能成為一項涉外合同。這也將使我們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都有可能涉及國際私法領域。在涉外合同的情況下,如何確定管轄法院及如何確定準據法便是一個更為迫切的問題。傳統的法律選擇方式,實際上是基于地理上位置來確定的,即各連接點均以一定地理位置的存在為基礎。而互聯網絡為我們提供的是一個虛擬的世界,地域、國籍都不再重要。在網上,你可以隨便前往任何一個地方、任何一個國家。你的一個行為的波及面可以達到全球的每一個角落。在這種情況下,怎樣才能較好地確認一個管轄法院、一個準據法呢?這又是擺在我們面前一個需要認真思索和考慮的問題。
總之,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商品交換方式,與傳統交易行為相比有著更加強大的生命力和創造力。近幾年我國電子商務增長迅速,但正是由于電子商務的發展過于迅猛,使得促進其健康發展的相關配套法律制度未能及時建立。現在電子商務繁榮的背后已經潛伏著巨大的危機,消除隱憂的根本途徑就是建立比較完善的法律制度,規范網上商務行為,使競爭更加公平,同時也避免產生越來越多的網上交易糾紛。本文只是針對現階段阻礙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的幾個瓶頸問題展開探討,這也許只是冰山一角,就象本文的標題一樣,其目的只是在于探尋我國電子商務與法制環境的微妙平衡,電子商務未來需要走的路還很長、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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