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資,離婚時如何分割? 這不單單是婚姻法所能解決的問題,而且,在實際處理時,法院還要參照公司法的規定。實踐中存在兩種情況: 其一:夫妻雙方均是股東的情況?捎呻p方在協議股東權益數額或委托評估后,直接由法院判決; 其二,夫妻一方是股東而另一方不是的情況。解釋(二)十六條規定: 1)、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2)、 夫妻雙方就出資額份額和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同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實踐中處理涉及公司股權的離婚案件,耗費時間和精力較長,法律問題涉及相對也較為復雜,往往法院的判決還要等公司的股東決議,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時往往難已把握,因此,是律師發揮作用的地方,也是婚姻律師可以掙到錢的地方。
夫妻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在離婚時如何分割? 應該說,解釋(二)第十七條規定的基本處理原則是與第十六條公司股份處理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與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不同,特別是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權只能轉讓,不能抽資,而合伙企業可以退伙退資,因此,允許是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處理退伙資產,這一點與公司股權處理不同,其他各點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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