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創業經營場所。允許以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作為創業經營場所,但禁止利用居民住宅從事餐飲、旅館、娛樂、五金修配加工等產生噪音、油煙污染等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業。
扶持初始創業
明確創業扶持群體。對畢業2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等依法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免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外,對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不超過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按規定給予一定比例貸款貼息(國家法律法規限制、禁止行業除外)。
創業扶持優惠政策。對非正規就業組織,3年內免于工商登記注冊;正常經營12個月以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創業者2000元/人一次性補助,屬于就業困難人員的給予4000元/人一次性補助;對創業實體吸納登記失業人員,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吸納人數給予1500元/人一次性補助,屬于就業困難人員的給予2000元/人一次性補助。
--對登記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創辦個體、私營企業的,可一次性領取應享受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創業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以內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延續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稅收扶持政策,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符合條件企業當年新吸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按4800元/人定額標準,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對其吸納就業困難人員,且繳納社會保險費的,2009年由財政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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