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日前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意見提出,各地國資委應合理界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管范圍,積極探索包括金融資產在內的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的方式和途徑。
意見表示,在堅持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地方企業國有資產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范圍,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原則確定,不受任何部門、機構的越權干預。
意見指出,地方國資委可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逐步將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事業單位投資形成的經營性國有資產、非經營性轉經營性國有資產納入監管范圍。
據了解,經營性國有資產主要分三類:非金融企業國有資產、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和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目前,非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主要由地方國資委監管,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大都由地方銀監局監管,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則由地方主管部門監管。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對各類經營性國有資產實行集中統一監管,有利于調整優化地方國有經濟布局結構,提高企業國有資產配置效率。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企業國有資產即經營性國有資產被明確定義為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這為統一包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在內各類國有資產的監管提供了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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