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提出,對于新組建的國家出資企業和實現政企分開后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明確出資人機構,確保監管責任的統一和落實。要積極配合做好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與所屬企業的脫鉤改革、劃轉接收工作,依法對移交到位的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意見規定,地方國資委對地方金融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要立足于企業國有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依法加強出資人監管,正確處理與金融行業監管的職責分工關系。
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出資設立或者與其他投資主體共同設立的地方金融企業轉讓國有股權的,依照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有關規定,由企業決定或者由地方國資委批準,或者由地方國資委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涉及金融行業監管職能的,按行業監管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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