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特許人是否必須從特許人(或其關聯方)處購買產品、服務或設備及相關的價格、條件等。
2。被特許人是否必須從特許人指定(或批準)的供貨商處購買產品、服務或設備。
3。被特許人是否可以選擇其他供貨商以及供貨商應具備的條件。(五)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服務的情況。
1。業務培訓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包括培訓地點、方式和期限等。
2。技術支持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包括經營資源的名稱、類別及產品、設施設備的種類等。(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方式和內容。
1。經營指導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包括選址、裝修裝潢、店面管理、廣告促銷、產品配置等。
2。監督的方式和內容,被特許人應履行的義務和不履行義務的責任。
3。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對消費者投訴和賠償的責任劃分。(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情況。
1。投資預算可以包括下列費用:加盟費;培訓費;房地產和裝修費用;設備、辦公用品、家具等購置費;初始庫存;水、電、氣費;為取得執照和其他政府批準所需的費用;啟動周轉資金。
2。上述費用的資料來源和估算依據。(八)中國境內被特許人的有關情況。
1。現有和預計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授權范圍、有無獨家授權區域(如有,應說明預計的具體范圍)的情況。
2。現有被特許人的經營狀況,包括被特許人實際的投資額、平均銷售量、成本、毛利、純利等信息,同時應當說明上述信息的來源。(九)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審計的特許人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十)特許人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包括案由、訴訟(仲裁)請求、管轄及結果。(十一)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違法經營記錄情況。
1。被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處以30萬元以上罰款的。
2。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十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1。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2。如果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與特許人(或其關聯方)簽訂其他有關特許經營的合同,應當同時提供此類合同樣本。
第六條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單個被特許人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第七條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披露信息前,有權要求被特許人簽署保密協議。
被特許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特許經營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
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后,被特許人因合同關系知悉特許人商業秘密的,即使未訂立合同終止后的保密協議,也應當承擔保密義務。
被特許人違反本條前兩款規定,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給特許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特許人在向被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后,被特許人應當就所獲悉的信息內容向特許人出具回執說明(一式兩份),由被特許人簽字,一份由被特許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許人留存。
第九條特許人隱瞞影響特許經營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條特許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被特許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經查實的,分別依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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