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國家版權局發出通知,公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其中第四十六條,關于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可不通過原作者同意進行翻唱的規定,瞬間引起了音樂界人士以及網友們的大量關注,更有網友戲言稱:“內地音樂將進入翻唱時代,旭日陽剛不僅能唱《春天里》,還能唱《愛情買賣》了。”
《春天里》翻唱不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發布,引起大量音樂人的爭議,特別是第四十六條:“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眱鹊匾魳啡、歌曲作家李廣平在微博中寫道:“誰來保護我們辛辛苦苦創作制作的歌曲作品?”并舉出了搖滾歌手汪峰的例子:2011年,農民工組合“旭日陽剛”在春晚上憑借搖滾歌手汪峰的歌曲《春天里》一炮而紅后,商演、代言等活動便接踵而至,《春天里》也成為“旭日陽剛”出席活動的必唱曲目。但隨后,該曲的作者汪峰在2月11日發表博文,要求“旭日陽剛”立即停止演唱《春天里》。從法律層面來看,汪峰作為歌曲《春天里》的版權所有者,要求對方停止翻唱自己的歌曲,屬于行使自己的權利,但如今的情況則不一樣了。李廣平在微博中寫道:“按46條,《春天里》火了吧?汪峰出版三個月后,我按48條向音著協交錢翻唱,我也火了!汪峰上哪說理去?他能告我?不準我唱?翻吧翻吧不是罪,讓汪峰無歌可唱!”
高曉松提出三大疑問
同時,對于此修改草案,著名音樂人高曉松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昨日下午4點7分,他在微博上寫道:“一首新歌在三個月內是難以家喻戶曉的,在這時就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翻唱翻錄,和一首歌紅了幾年你再去翻唱翻錄性質完全不同,這是赤裸裸的鼓勵互聯網盜版行徑。最蹊蹺的是新法只寫‘錄音制品’,為何不包括電影電視。咳绻兄R產權都只保護3個月,我們愿意共同獻身!毕挛4點20分,高曉松再次更新了微博,質疑國外的錄音制品是否包括在內,并稱:“這個新法唯一的好處,就是Lady GAGA新專輯發表三個月后國內就可不經授權使用及翻錄!毕挛4點51分,高曉松第三次更新微博,寫道:“大批版權人并未授權那些政府辦的集體管理組織,為何立法強制由他們收費?”
音樂人呼吁保護版權
除了表示質疑和憤怒之外,更多的內地音樂人則在微博上呼吁重視保護版權。搖滾歌手汪峰昨日在微博上表示:“時代到了今天,當全世界絕大多數尊重文化和創造的國家,因為盜版和非法下載音樂而制定更嚴厲的法律時,我們竟然頒布了如此匪夷所思的新法規!這悲哀該如何形容!對于所有不勞而獲的家伙這意味著什么?對于所有善良的創作者又意味著什么?”內地音樂人小柯則在博客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表示:“音樂制作公司或社會版權代理公司的全部核心內容就是‘版權’,48條等于拿走了音樂制作公司或社會版權代理公司的核心資源,既然‘草案’是拿出來征求意見,這就是我的意見。尊重勞動者,腦力勞動也是勞動者,請尊重并且單純的保護版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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