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山東頻道8月14日專電(記者王志)濟南市政府近日出臺《濟南市有雇工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按規定為符合法定勞動年齡的全部雇工辦理工傷保險。
自8月1日起實施的這一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在此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到營業執照注冊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繳費。
根據辦法,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員工個人不繳費。工傷保險費以員工本人上月工資為繳費基數,新招用的員工以其第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其中,員工繳費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
濟南市規定,員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參保員工發生工傷,應到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緊急搶救時除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國家工傷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根據辦法,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員工可向用人單位管轄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員工與用人單位就勞動關系引發爭議,或者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員工及其親屬就工傷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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