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昨日正式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其中對支付機構從事支付業務申請資質、收費項目和標準等進行細化。該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中涉及的預付卡不包括僅限于發放社會保障金的預付卡、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預付卡、僅限于繳納電話費等通信費用的預付卡以及發行機構與特約商戶為同一法人的預付卡。
《實施細則》中對支付機構收費方式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支付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確定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未明確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支付機構可以按照市場原則合理確定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同時,支付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進行披露。支付機構調整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的,應當在實施新的支付業務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之前按照前款規定連續公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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