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認識規范使用漢語言文字的重要意義。各類出版媒體和出版單位要高度重視出版物文字規范化工作,嚴格執行規范漢語言文字這一基本的語言文字政策,把宣傳和規范使用漢語言文字作為傳承中華文明、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件重要職責,在出版活動中切實貫徹落實有關規范漢語言文字的法律法規。
二、嚴格執行規范使用漢語言文字有關規定。出版媒體和出版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嚴格執行《出版物漢字使用管理規定》第五條“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報頭(名)、刊名、封皮(包括封面、封底、書脊等)、包裝裝飾物、廣告宣傳品等用字,必須使用規范漢字,禁止使用不規范漢字。出版物的內文(包括正文、內容提要、目錄以及版權記錄項目等輔文),必須使用規范漢字,禁止使用不規范漢字。”等有關條款,堅決抵制不良文化傾向,正確使用漢語言文字,為促進漢語言文字的規范化和健康發展發揮示范帶頭作用。
三、高度重視規范使用外國語言文字。出版媒體和出版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外國語言文字的使用規范化,尊重并遵循漢語言及所使用的外國語言文字的結構規律和詞匯、語法規則。在漢語出版物中,禁止出現隨意夾帶使用英文單詞或字母縮寫等外國語言文字;禁止生造非中非外、含義不清的詞語;禁止任意增減外文字母、顛倒詞序等違反語言規范現象。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釋。外國語言文字的翻譯應當符合翻譯的基本原則和慣例。外國人名、地名等專有名詞和科學技術術語要按有關規定翻譯成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四、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出版物語言文字使用及質量的管理和檢查。將出版物使用語言文字情況,尤其是使用外語規范情況作為出版物質量檢查和年度核驗的重要內容,并將其納入日常審讀范圍。對違反使用語言文字規范的,要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五、出版媒體、出版單位及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規范使用漢語言文字的宣傳教育。要引導社會大眾自覺弘揚民族文化,使語言文字符合規范要求,適合國情,方便群眾。
六、本通知要傳達到所有出版媒體和出版單位,要求認真貫徹落實。
新聞出版總署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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