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畢業生有創業補貼
本市戶籍已辦理失業登記的就業轉失業人員、新生勞動力、被征地農民、其他失業人員,2007年7月16日起領取本市營業執照,開展初始型創業經營一年以上,能帶動其他勞動者就業且正常申報納稅,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2007年7月16日以前領取營業執照,連續經營并參保繳費滿三年以上現仍正常營業的,可按規定申請自主創業補貼(從事建筑業、娛樂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行業以及租借經營或轉租經營的除外),補貼標準為4000元,領取自主創業補貼后,創業者連續三年正常經營且符合補貼條件的可辦理再次申領手續。
截至目前,共為161名創業者發放自主創業補貼64.4萬元。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本市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領取營業執照的,可按規定一次性領取其應該享受的失業保險金。
2010年,對高校畢業生年內創業并穩定經營6個月以上,能帶動其他勞動者就業且正常申報納稅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4000元;對創辦企業帶動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每吸納一人給予一次性崗位補貼2000—4000元。
在基地創業有租金補貼
對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間創辦、正常經營1年以上依法納稅、在創業基地初次自主創業的企業實體和本市戶籍個體工商戶,給予基本場地租金補貼和人員場地租金補貼。
補貼標準為:企業實體3000元,個體工商戶1500元。人員場地租金補貼標準為每吸納一名本市戶籍人員就業給予1500元/人,最高不超過4萬元的補貼;每吸納一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給予3000元/人,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補貼。截至目前,共為187家入園企業發放創業場地租金補貼55.35萬元。
吸納就業有崗位補貼社保補貼
創業后對吸納本市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各類用人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等自主創業實體,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
和就業困難人員簽訂用工合同,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符合社會保險補貼要求的用人單位,還可申請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是單位為吸納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總和(個人繳納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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