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允許科技領軍型創業人才創辦的企業中,將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為技術股份。高校、科研院所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按規定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申請設立企業注冊資本在十萬元以下的,其資本注冊實行“自主首付”辦理注冊登記,其余出資兩年內繳足。
5、允許引進的科技領軍型創業人才創辦的創業企業中,市、區(縣)屬國有股份3年內分紅以及按投入時約定的固定回報方式退出的超出部分,用于獎勵科技領軍型人才和團隊。
6、對以定制的方式,首購首用我市科技創業型企業高新技術新產品的單位,給予適當的風險資助,以推動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
7、對于新創業的科技創業型企業所繳納企業所得稅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內由財政扶持該企業專項用于加大研發投入。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或通過省級以上鑒定的新產品,從認定之日起,3年內由財政按照一般預算收入的一定比例扶持該企業專項用于加大研發投入。
8、允許和鼓勵在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在職創業或到企業兼職,其收入歸個人所有。
9、在高校、院所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國有控股的院所轉制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實施企業股權(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期權)激勵以及分紅激勵試點。設立股權激勵專項資金,對符合股權激勵條件的團隊和個人,經批準,給予股權認購、代持及股權取得階段所產生的個人所得稅代墊等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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