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 5月起實施———
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日前,《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正式出臺,5月起開始實施。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7類人被確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可享多項免費服務。據悉,這是本市首部促進困難群體就業的地方性法規。
■7類人確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規定中明確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處于無業狀態并難以實現就業的本市城鄉勞動者,具體范圍包括:屬于零就業家庭成員的;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女滿四十周歲以上、男滿五十周歲以上的;經殘疾評定機構評定為殘疾的;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本市綠化隔離、礦山關閉、資源枯竭或者受保護性限制等地區的農村勞動力,進行轉移就業登記后,納入本市就業困難人員范圍。
■定向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規定強化了政府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公益性崗位的職責。明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調整產業結構時,應當統籌協調產業政策與就業政策;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進行就業需求預測,增加就業崗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就業援助需要,通過投資、購買等方式開發適合就業困難人員的公益性崗位,定向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招用困難人員單位可獲補貼
按規定,就業困難人員可免費獲得就業咨詢、職業指導、職業培訓、創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職業介紹、檔案管理等專業化服務。
同時,對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費減免,貸款貼息,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補貼,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靈活就業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補貼。
而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則可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減免,貸款貼息,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服務標準不達標困難人員可申訴
規定中還加強了對相應罰則的制定。包括首次提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未按照服務標準提供就業援助服務,侵害就業困難人員合法權益的,就業困難人員有權向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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