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大對綠色能源企業的支持力度,加快綠色能源產業的發展,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特制定本鼓勵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綠色能源產業主要是指綠色化學儲能電池,燃料電池,長壽命的半導體照明產品,大型風力發電設備,沿海與陸地風電場和西部風能資源密集區建設技術與裝備,高性價比太陽光伏電池及利用,太陽能熱發電,太陽能建筑一體化,生物質能和地熱能等開發利用等產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轄區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從事綠色能源產業研發、生產和服務的高新技術企業,包括為綠色能源產業配套的企業和上下游企業。
第四條 對于綠色能源產業的新建企業,經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自投產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中,其年上繳屬于區級財政收入的增值稅和所得稅合計超過30萬元的年份,予以其金額相當于超出部分的財政支持;第四年至第六年中,其年上繳屬于區級財政收入的增值稅和所得稅合計超過30萬元的年份,予以其金額相當于超出部分50%的財政支持。企業所得到的財政支持主要用于企業的研發投入。
第五條 管委會在自主創新資金中設立“綠色能源專項資金”,自2008年起五年內,每年安排2億元資金,重點支持綠色能源產業收入占營業總收入80%以上,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經營業績的高新技術企業。該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綠色能源企業上市、并購、實施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開拓國際市場、引進和發展配套企業等。
(一)支持綠色能源企業在海內外上市,企業成功上市后,給予企業相當于上市前期費用50%的獎勵,最多不超過200萬元。
(二)支持綠色能源企業通過行業內并購(包括縱向并購和橫向并購)方式提高經營規模和盤活區內其它綠色能源企業的閑置生產能力,對并購所用的貸款資金給予一年的貼息支持,最多不超過500萬元。
(三)支持綠色能源企業申報國家和天津市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對國家級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提供與國家支持資金等額的配套資金,市級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提供市級支持資金50%的配套資金。
(四)鼓勵綠色能源企業申報國家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按商務部支持資金提供等額配套資金。
(五)鼓勵綠色能源企業引入、投資配套企業和上下游企業,綠色能源企業可以任選連續三年得到其引入、投資新注冊配套企業和上下游企業上繳稅收區級實際留成部分(區級稅收留成部分減去區級因兌現優惠政策給予配套企業和上下游企業的財政支持)30%的財政支持。
(六)鼓勵綠色能源企業發展循環經濟,實施生產過程中廢棄物和余熱的綜合利用技術改造項目,開展報廢產品回收、報廢產品中有用材料和零部件的再利用的研發,投資或聯合投資建立報廢產品中可再生資源利用企業,對廢棄物和余熱的綜合利用技術改造項目和可再生資源利用企業固定資產投資中的貸款部分予以三年的貼息,最多累計不超過500萬元;列入市級循環經濟項目的,對市級支持資金提供50%的配套資金。
(七)支持產業組織開展推動產業發展和創新的信息交流、協作配套、聯合攻關、技術聯盟等活動經費。
第六條 管委會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負責受理綠色能源企業申報上述第四條和第五條優惠政策的工作。
(一)申報第四條優惠政策的綠色能源企業,提供如下材料:
1.申請報告;
2.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申報期納稅明細及納稅憑證;
5.申報期年度審計報告。
(二)申報第五條第一項優惠政策的綠色能源企業,提供如下材料:
1.申請報告;
2.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自主知識產權的憑證及其說明;
5.企業上市的證明材料;
6.上市前期費用說明、費用明細和中介機構給企業開出的服務費用發票原件和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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