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高新區管發[2011]13號
關于印發《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鼓勵政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高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步伐,構筑天津市自主創新高地,高新區管委會制定了《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鼓勵政策》,現予以發布,望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鼓勵政策
為貫徹落實《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共濱海新區區委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若干意見》,加快高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步伐,構筑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高地,根據《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規劃方案》,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全面落實各項政策 1.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資金支持力度。在自主創新資金中設立天津高新區扶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中小企業專項資金”),自2011年起5年內,安排10億元財政資金,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 2.貫徹落實國家、天津市及濱海新區政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各項政策。進一步落實好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性企業所得稅優惠、集成電路和軟件企業稅收優惠、企業研發投入加計扣除、大型儀器設備加速折舊等有關財稅政策,提高企業創新積極性。 3.在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直屬轄區注冊并納稅,獲得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本政策支持。 二、實施筑巢計劃,支持初創科技型企業 4.對新注冊并通過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的企業,由企業提出申請,經評審后給予10萬元到60萬元的無償資助,幫助其提高生存能力,實現快速成長。 5.成立高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為新辦企業免費提供一條龍服務,包括代辦企業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等行政審批事項,幫助企業落實注冊地點與辦公場所。 6.對新注冊的科技型企業,注冊資金超過2000萬元,落戶兩年內銷售收入總額超過1億元,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創新能力強、成長性高、符合濱海新區產業技術發展方向的,經濱海新區認定后,由濱海新區與高新區共同給予最高500萬元的研發費補助。 7.對新注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自通過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之日起,連續三年享受高新區財政支持,支持額度為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形成的高新區地方財力部分的50%,每年兌現一次。 8.對成功引入新企業落戶的機構、企業或個人給予獎勵,對引入注冊資金在2000萬元以內的科技型企業,按照資金實際到位額,給予引薦單位或個人最高2萬元的獎勵。注冊資金超過2000萬元的,按照高新區招商引資的獎勵辦法給予獎勵。 三、實施倍增與卓越計劃,促進企業快速發展 9.實施高新區科技型小巨人企業倍增計劃,對具有一定發展潛力并且具有明確企業發展戰略的小巨人倍增計劃企業,給予資金支持。對上一年度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收入增速超過30%;銷售收入在1000萬到5000萬之間,收入增速超過50%或連續兩年平均增長超過40%的企業;給予20萬到50萬元的無償資金支持。對符合上述增長條件,當年銷售收入超過億元的企業,給予最高60萬元的一次性無償資金支持。支持資金主要用于企業制定發展戰略、提升企業家管理能力,打造品牌形象,提升企業文化,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等。 10.對列入高新區倍增計劃、卓越計劃的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在500萬元至3億元之間的,給予一次性貸款貼息支持,貼息額為貸款利息的50%,最高貼息額度為30萬元。 四、實施創新工程,促進產業技術升級 11.對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規模以下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申報資金補助。 12.對承擔國家重點科技計劃和產業化項目的企業和機構,根據《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持產業技術創新鼓勵辦法》,按照100%比例給予最高2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承擔天津重點科技計劃和產業化項目的企業機構,按照50%的比例給予最高100萬元的資金支持。 13.按照《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持產業技術創新鼓勵辦法》,經認定為國家與天津市級的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的企業,在承擔市級以上科技立項時,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持。 14.按照《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持產業技術創新鼓勵辦法》,對經認定的區內產學研技術創新聯盟,技術開發合作平臺、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等創新組織,給予20萬--100萬的立項資金支持。 15.推動高新區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對參加信用評級的企業給予50%的評級費用補貼,最高補貼額為5000元。 五、推動載體建設,加大企業服務力度 16.對高新區范圍內一次性新建和拓展孵化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孵化器,經認定給予最高800萬元的獎勵;對從區外落戶高新區建設孵化器的機構,根據其吸引落戶企業稅收貢獻額度,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獎勵資金由濱海新區和高新區共同落實。 17.鼓勵各級孵化器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服務力度,每年制定孵化器工作目標,根據服務企業的績效考核情況,給予孵化載體“孵化事業金”補助。 六、其他 18.本政策與高新區各項政策實行“從高不重復”原則。 19.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業,如遷出高新區的,應退回政策支持資金。 20.申請單位弄虛作假申請有關政策的,由高新區管委會追回其享受的政策支持資金。 21.本政策由高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22.本政策自2011年4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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