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革,財政部、國稅總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了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等涉及的一系列契稅政策。通知執行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通知明確,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上述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并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過85%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通知同時明確,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公司合并及分立以及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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