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辦企業部分
一、用人單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開發補貼政策
(一)哪些企業可以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用人單位2011年12月1日后,招用本市戶籍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不含勞務派遣機構派遣至用工單位人員),簽訂1年(含 )以上期限勞動合同 ,按規定為招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 ( 不含補繳),并辦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員備案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和時間,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招用原為本單位、關聯企業職工的,失業登記時間應滿6個月以上。
就業困難人員包括大齡失業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失業人員、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中的失業人員 、撫養未成年子女單親家庭中的失業人員 、享受Cye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 、殘疾失業人員和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失業人員和失地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需到戶口所在地街道保障中心申請認定,其中,殘疾失業人員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認定。具體辦法按照青人社字〔2011〕233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包括派遣期內本市戶籍城鎮零就業家庭高校畢業生 、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高校畢業生 、持有《中華人員共和國殘疾人證》高校畢業生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畢業生和本市戶籍超出派遣期一年內仍未實現初次就業且未辦理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由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和區(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負責認定。
(二)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標準
社會保險補貼標準以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 為基數,按照基本養老保險 18% 、基本醫療保險9% 、失業保險 2% 的比例計算。崗位補貼市內四區的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五市三區的補貼標準由各區(市)自行確定。
(三)享受社會保險和補貼崗位補貼的期限
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補貼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并繳納社會保險的當月作為補貼開始計算時間。
(四)社會保險和補貼崗位補貼如何備案
用人單位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后,應按規定辦理就業登記,并于30日內到用人單位注冊地區(市)就業服務中心進行享受政策招用人員備案。備案時應填寫《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享受政策招用人員備案花名冊》,并提供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的《青島市就業登記花名冊》、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有效資質證明。其中,注冊地為市內四區的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需提供所CYe招用人員的《 就業失業登記證》;招用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的,需提供所招用人員的學歷證書、《報到證》,以及由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出具的證明材料等。
(五)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到哪里申報
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每半年申報一次。用人單位應于每年1月份、7月份,到辦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員備案的區(市)就業服務中心進行申報。其中,符合申報條件的家政服務、養老服務、社區照料服務、病患陪護服務和殘疾人托養服務等家庭服務業企業,應向機構注冊地所在的區、市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申報。對未按規定提前辦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員備案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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