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發展,日前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通知》規定,對單位和個人不超過規定標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對個人從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實際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稅政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問題答記者問。
1、問:什么是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
答:我國養老保險體系主要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層次,其中,補充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企業年金主要針對企業,是指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職業年金主要針對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國辦發[2011]37號)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2、問:什么是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遞延納稅政策?
答:所謂遞延納稅,是指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也稱EET模式(E代表免稅,T代表征稅)。EET模式是西方發達國家對企業年金普遍采用的一種稅收優惠模式。據了解,OECD國家中,法國、德國、美國、日本等多數國家均選擇了EET模式。此次出臺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是我們在研究借鑒發達國家通行做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對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體系的完善。
3、問:為什么要出臺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
答:完善養老保險制度、提高全民養老保障水平、加快推進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建設,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標。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改革,1991年明確了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目標。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我國養老保險覆蓋面逐步擴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但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發展很不平衡,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到大部分城鎮就業人群,而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發展比較緩慢。為進一步推動養老保險體系建設,2013年國務院批準發布了《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發展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發揮商業保險補充性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也明確提出“加快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保險,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我國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三部門研究出臺了促進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發展的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
4、問:此次出臺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臺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既參考借鑒了發達國家采用的EET模式,也充分考慮了我國具體實際,具體內容包括:
(1)在年金繳費環節,對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職工支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資環節,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在年金領取環節,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此次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出臺后,年金參保者均可享受遞延納稅的好處,相當一部分參保者還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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