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鴻說:“當局應加強投資者教育,讓他們更清楚本身的責任。審批上市當局不應自視為‘品質保證人’。由于上市審批機制不可能十全十美,嘗試為投資者提供百分百的保障,只會衍生道德風險。更有甚者,把企業上市的門檻不斷提升,甚至超越國際認可水平,只會令有意來港上市的公司卻步。”
李金鴻補充說:“監管當局應重新考慮采納類似英國AIM的模式,讓市場自行衡量買賣風險,并將篩選企業的責任交予保薦人。”
為進一步開拓多元化市場,報告指出,香港可仿效英國,設立專業證券市場,或讓機構投資者在主板或創業板有限度買賣創新產品。
上市資源過于狹窄
胡定旭指出,世界各地的主要交易所正積極發展其跨境上市集資業務,但香港的上市企業主要來自內地,資源極為狹窄。
數據顯示,2007年香港是全球第二大的跨境上市中心,占全球跨境上市集資額的31%,但上市資源極為狹窄。過去5年,有148家海外公司在香港上市集資,但這些公司卻集中于7個注冊地;單是內地注冊企業,就占跨境上市集資金額的99%。
李金鴻指出,香港雖然仍是內地企業首選的海外上市集資地,但新加坡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等其它交易所正與香港競逐這方面的業務。
李金鴻認為,香港應擴大具有在港上市資格的“司法管轄地”范圍,從而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上市資源,已免落后于競爭對手。至于這些新加入的注冊地區所帶來的投資風險,李金鴻指出,“可通過資料披露處理。”
目前,香港的上市規則只承認極少數認可司法管轄地的在港上市資格,包括香港、百慕達、開曼群島、澳洲、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和內地。很多發展完善的市場,如美國、英國及其它獲評為A級的經合組織成員國,都不在此列。
此外,智經報告還建議有關當局重新調配資源,加強執法規管工作的力度。報告認為,香港證券市場的執法程序與美國和英國相若,但在落實和執行上市規則方面投放的資源,卻遠少于美英兩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