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河南嵩山少林寺方丈釋永信聯合15名全國人大代表向大會提出了《關于加強城市管道燃氣行業管理、規范市場競爭的建議》(詳細報道:釋永信代表建議:妥善處理城市管道燃氣經營糾紛)。中國經濟網記者就城市管道燃氣行業亂象進行了調查(詳細報道)。現將隆安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合伙人陳旭撰寫的相關文章刊登如下,供讀者參考:
根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原建設部126號令,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的制度。城市供氣、供水、供熱、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行業依法實施特許經營的,適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但在城市管道天然氣領域,因特許經營權引發的侵權糾紛不斷,一些進入訴訟程序的侵權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諸多缺乏法律依據的情形,導致案件久拖不判,或者被侵權方贏了官司卻丟了特許經營權。
本文從燃氣特許經營權侵權糾紛案發生的原因、法律后果方面做一些梳理總結、分析,并就如何加強行業管理提供一些參考意見。
特許經營權的授予與取消
根據原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依據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根據上述規定特許經營許可機關應為:直轄市、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依據《辦法》出臺了一些配套法規和政府規章,如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規定其他行政機關有行政許可權的,也可以成為特許經營的行政許可機關。總體而言,特許經營權的授予主體是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高新區管理委員會一般不能成為特許經營協議的簽約主體。
由于此前個地方政府在特許經營權授予和取消方面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導致燃氣行業亂象叢生,國務院以583號令出臺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十四條規定兩種取得燃氣經營權的類別:一是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二是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行選擇燃氣經營者。
對特許經營的單方取消權,原建設部在《辦法》的第十八條作了明確規定,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并可以實施臨時接管:(1)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2)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3)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4)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5)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除此之外,運營企業與各級政府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時,可以約定特別解除條款。
《辦法》雖然對燃氣特許經營權的取得程序、方式俱作了規定,但在實際執行當中,各地方政府在取得程序、方式等方面留有較大自主空間。于是,各種直接的、間接的侵權行為就在這些自主空間中蔓延和滋生。
侵權的原因分析
在司法實踐中,已經拿到燃氣特許經營權的企業被侵權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
1、客觀層面:主要是運營企業氣源供應不足,無力開發或拓展新區域,致使政府部門不滿意,而覬覦燃氣特許經營權的第三方以解決氣源問題為由進入,造成對運營企業的侵權;
2、地方政府基于自身發展利益的考慮,另行引入第三方進入。這通常會采取以下做法:
(1)原取得特許經營權的行政區域與其他行政區域合并,合并后的新區域政府不認可原協議內容;或者強行割裂原有行政區域,使民用用戶和工商業用戶分離,取得特許經營權二次授予的基礎,最終導致“一女二嫁”侵權事實的發生。
(2)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政府上級單位以下一級政府無資格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為由,不認可其簽訂的協議;
(3)上級政府將某較大區域特許經營權拍賣或招投標給另一企業,政府領導層面決定整合該區域(包括已經授予特許經營的區域)內燃氣經營市場;
想認識全國各地的創業者、創業專家,快來加入“中國創業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