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百強名單中有一些北京企業,如超市發、京客隆和物美等,記者均能查詢到備案信息。例如,超市發備案于2008年4月25日,京客隆和物美均備案于2008年6月5日。尚未備案的特許加盟企業并不限于家紡和超市連鎖行業,從事汽車養護的北京月福也未能幸免。記者發現,無論在營業面積還是經營范圍,北京月福汽車裝飾公司都自稱是京城第一、東南亞之首。而就是這樣一家企業,也未在商務部備案。
權威回應
不辦理備案構成行政違法
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稱以《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章程》、《連鎖超市行業道德規范》、《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為準則,規范企業經營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記者查詢發現,《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實施之初,相關部門為特許企業備案預留了一段時間的“過渡期”。然而企業備案進展并不樂觀,至今才1850家。
報道一經發出,立即引起熱議。7月20日,國家商務部流通業發展司也對此作出表態。流通業發展司明確指出,備案的性質不是事前審批而是事后監督,是否備案不是特許人能否開展特許經營活動的前置性條件。但如特許人(加盟者)不按照要求辦理備案,特許人的行為構成行政違法。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特許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新修訂并于2012年2月1日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也提到,特許人應當在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備案機關申請備案;特許人的備案信息有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備案機關申請變更;特許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其上一年度訂立、撤銷、終止、續簽的特許經營合同情況向備案機關報告。第十九條還規定,相關協會組織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加強行業自律,指導特許人依法備案。
律師解讀
不備案會降低企業公信力
北京金沃律師事務所趙新春律師指出,任何有授權加盟資質的企業,必須要在國家和地方的商務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并且這些備案的企業都是向社會公開的。加盟商在考察一個開展特許經營的企業之前,一定要查詢它是否已經備案。
他認為,特許經營企業不備案是對《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權威性的侵害,不利于我國特許經營市場的規范發展。而對于企業來說,也會降低企業公信力,增加訴訟糾紛中敗訴的可能性。
特許加盟經營模式有利有弊
記者:我國法律關于特許經營是怎樣規定的?
趙新春:根據我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即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即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記者:您對特許加盟這種經營模式的認識是怎樣的?
趙新春:特許經營的基本特征是復制,即由加盟商來復制特許人的直營店面,特許人在店面經營過程中提供相應的培訓指導。復制包括兩個方面,外在形象和內在管理,這就要求所有加盟店必須保持統一品牌、統一形象、統一產品、統一經營模式和管理模式。特許經營作為一種經營模式,具有低成本和高成長性的特征,它可以使一個品牌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占領盡可能多的市場;但是特許經營也有自己的劣勢,加盟商與特許人是兩個不同的經營主體,加盟商的管理水平和認知能力不同,有時難以按照特許人的要求統一經營,甚至有些加盟商違法經營,損害了特許人的品牌形象。
認識不足是未備案重要原因
記者:《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特許加盟企業必須在商務部門備案,否則就是違法經營。但據商務部消息稱,目前備案的企業僅1850家,比例仍較少。您認為原因有哪些?
趙新春:目前在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比例較少,一方面是因為很多特許經營企業對于特許經營備案要求不清楚,對備案流程不了解,不知道該如何備案;也有一部分原因是《條例》對于特許經營企業的要求比較高,如企業需具備“兩店一年”、“擁有經營資源及成熟的經營模式”等,很多特許經營企業本身不符合備案條件,導致無法備案;此外,有些企業對于特許經營備案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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