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安徽省人社廳發布《關于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允許公務員提前退休或辭職創業。《意見》規定,對工作年限滿30年,或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公務員,本人申請提前退休進行創業的,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進行創業。對有創業項目,符合相關條件并依法辭去公職的公務員,所在機關應當予以批準,不得設置法律規章規定以外的附加條件。(7月9日《江淮晨報》)
如果單純從精兵簡政和杜絕機關“人浮于事”角度講,鼓勵公務員“下海創業”當無不妥。事實上,無論是之前的網友爆料,還是從以往各地紀檢監察機關的明察暗訪來看,公務員于上班時間打游戲、看電影、炒股的不在少數。更有甚者,把副業變成正業,把正業變成副業,整天醉于“瓦上霜”的有償服務,自己家園的“門前雪”卻可以盈尺而不掃,因為有“掃不掃,一個樣”的鐵飯碗保障著。
但該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居然稱,他們鼓勵公務員“下海創業”初衷是支持和服務該省民營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營造“全民創業”的氛圍,這就值得商榷甚至不免令人心存隱憂了。
一則,公務員“下海創業”,雖說不無某種示范作用,但大量事實證明,公務員“下海創業”的基點畢竟是立足于個人,充其量立足于所在企業和行業的本位。也就是說對推動全民創業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除非讓其同時身兼“全民創業”總負責人,否則,何以讓他們做到“巧將心思連廣宇”?
二則,正如安徽行政學院教授昂永生所擔心的,“國家公務員掌握著公共權力與公共資源,表面上看,公務員辭職以后,不再掌握公共資源與公共權力,但一個不爭的事實是,長期的公務員身份讓他們擁有其他創業者無法比擬的人脈關系。”而且,“公務員帶著龐大的人脈關系下海創業,容易耗費更多的社會資源與公共權力資源,導致權力尋租,破壞市場平等競爭秩序,擠壓其他創業者的發展空間,這是應該在制度上規避的”。
三則,也是更關鍵的一條,國家公務員法第102條明文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而如果說這是一項硬性規定的話,那么,執行者顯然只有貫徹的Cye義務,沒有“放寬”的權力,即使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也應該反饋給決策部門,而不是自己想“放寬”就“放寬”、想“變通”就“變通”的。由此,安徽省鼓勵公務員“下海創業”,雖說不無政策善意,但顯然有規避或突破公務員法第102條之嫌,況且,拿什么確保一些決定“下海創業”的公務員不會將國家公務員法第102條拋之一邊,也是個問題。
在筆者看來,如其鼓勵公務員“下海創業”,不如大力提倡在職公務員人人爭當“富民官”。即帶領一方群眾脫貧致富奔小康之意。這也是公務員職責的題中應有之意。因為道理很簡單,拿著納稅人提供的一份俸碌,就應該全心全意為納稅人服務,而不是只想著個人升官發財。也只有這樣,方才談得上既不愧對那份俸碌,也沒有辜負人民的殷切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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