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上市陷入兩難境地
此前有報道稱,美國投行家表示,紐交所和納斯達克都在游說馬云,希望他能考慮到紐約上市,以便利用那里的監管規定幫助管理層通過投票權更高的股票控制公司。最新報道則稱,阿里巴巴正準備放棄在香港進行規模600億美元的IPO計劃,并轉移到紐交所上市。
公開信息顯示,截至2011年年底,馬云私人持股約7.43%,與其余七名管理層共持有10.38%,雅虎及軟銀兩大外資股東則各持約24%及36.7%。
在上述股權結構下,阿里巴巴對上市地點的選擇陷入糾結。
由于阿里巴巴集團是注冊在開曼集團的外資公司,在不做股權結構調整的前提下,并不符合登陸A股市場的要求。因此,上市地點的選擇在香港與美國展開。
香港和美國兩個市場,都有對阿里巴巴有利和不利的因素。美國市場差別的股票權制度對阿里巴巴有利,但美國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大量訴訟對阿里巴巴不利。香港市場的監管程度對阿里巴巴有利,但港交所同股同權的制度對阿里巴巴不利。
在美國,解決控制權問題的方式是“雙重股權結構”設計,發行A類股、B類股兩種股票,放大B類股的投票權,創始人和管理層通過持有B類股確保控制權。但港交所并不支持雙重股權結構。
由于軟銀及美國雅虎分別持有36.7%和24%股權,二者投票權超過50%;而馬云及管理層僅持有約10.4%股權。如果在香港上市,馬云可能失去對阿里巴巴的控制權。
因此,阿里巴巴探索創新方案解決控制權問題,向港交所提出“合伙人”制。此合伙人制與中國大陸、香港或開曼群島的合伙企業法中的合伙制完全不是一個概念,而是在章程中設置的提名董事人選的特殊條款:由一批被稱作“合伙人”的人提名董事會中的大多數董事人選,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權。“合伙人”并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須經過股東會投票通過才獲任命。
但9月5日報道顯示,香港證監會并不打算為阿里巴巴提出的合伙人制度開綠燈,這為阿里上市地點的選擇增加了變數。
接下來,阿里巴巴上市之路無外乎以下幾種可能:
第一種可能,遵循港交所現有規則,赴港交所上市,但面臨喪失控制權的風險。
第二種可能,赴美上市,但難度依然很大。一方面,美國有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大量的集體訴訟,應對監管的負擔更重,因此阿里并不愿意去美國上市。另一方面,北京安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Raymond Wang指出,馬云及管理團隊持股約10%,即使采取雙重投票權,也不能輕易達到控制權的邊界。
可以拿其它科技公司做對比,Facebook依靠雙層股權結構以及投票權協議,B類股的投票權是A類股的10倍,創始人扎克伯格在上市前持有28%的股權,掌握58.9%的投票權。百度B類股的投票權是A類股的10倍,百度CEO李彥宏持有16%股份,投票權達到52%。
“扎克伯格持股28%、李彥宏持股16%,投票權才超過50%。馬云及管理團隊持股僅10%,就算設置10比1的投票權,也不一定能得到控制權。一個極端的例子是Zynga,投票權是70比1,這是離譜的,相信馬云不會做這樣的事。”Raymond Wang分析說。
會不會出現第三種可能,即各方妥協后,探索出另外一種創新方案?
Raymond Wang認為,這種可能性并不大。“合伙人制度已經很罕見,通過章程設計解決控制權問題,過于技巧化,這種方法治標不治本。通過投票權結構、通過合伙人制度解決控制權,雖然很巧妙,但當公司決議與持多數股東不一致時,實際上還是會產生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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