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三: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技術入股
Ted可嘗試與Nat協商,要求將其程序設計技術視為資本入股,使雙方取得相當股份。雖然目前實務上將技術入股解釋為以具知識產權的技術授權或移轉抵繳股款,Ted的程序設計技巧并不符合資格,但仍可透過其他方法達成類似效果,例如:
(1)股東間贈與
Nat將部份股票贈與Ted,使股權均衡。然而如此Nat將立即面臨贈與稅問題。
(2)與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
首先由Nat成立公司,再以公司與Ted簽訂技術服務合約,由Ted提供程序設計技術予公司,公司則支付對價予Ted,Ted再以取得之資金參與現金增資。結果,雙方各占50%股權。然而此方案將使Ted發生所得,需面對個人綜合所得稅問題。
(3)兩階段差價增資
首先在發起設立階段以每股10元平價發行,由Ted認足50%,Nat認購低于50%;第二階段采溢價發行新股,由Nat以高于10元價格再認足至50%,使雙方達成股權均衡。
然而,無論采用何種方法,根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由轉讓原則,Nat仍有權將其出資轉讓與任何人。
由以上案例可知,我們可透過公司型態的選擇,股權種類的設計,及多種交易安排達成表決權分配的效果,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則較難限制。
創業者之間的合作模式十分多元,在此難以一一例舉,但透過上述案例應可使讀者對公司設立的準備工作具備基礎認識。另外,除了表決權與股權轉讓外,仍有許多重要考慮應在公司設立前深思熟慮,例如如何配合租稅規劃又能兼顧交易便利性及法令遵循等。這些問題相較于研發,銷售,生產等實際營運面而言或許不是那么迫切,潛在的問題與風險也不一定會發生,因此在手忙腳亂的創業初期往往被忽略,但是其實只要多花一點時間與精神,就可避免許多不必要的風險與困擾,身為一個負責任的創業家應該做好這些基本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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