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政府容許創業者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四月十五日、六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繳納四筆金額相等的預估稅。不同于其他組織形式,獨資企業僅需繳納一次營業稅。該種結構的另一大優點是,創業者對企業具有完全控制權——所有決策均由創業者制訂。
然而,該結構也存在著若干有待考量的不利面。選擇獨資企業意味著創業者個人承擔公司負債。因此,這就會給創業者的資產帶來風險,這些資產可被沒收用以清償企業債務或償還針對創業者提起的法律索賠。
獨資企業的融資難度也很大。銀行和其他融資渠道不愿向獨資企業提供企業貸款。大多數情況下,創業者將不得不依賴于創業者自有資金,如儲蓄、房產或家庭貸款。
合伙制
如果創業企業由多人共同所有和經營,則創業者不妨以合伙制作為企業的組織形式。合伙制包括兩大類:普通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在普通合伙制企業中,合伙人負責公司的管理并承擔企業的債務和其他義務。而有限合伙制企業中既包括普通合伙人也包括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為Cye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并承擔合伙制企業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只扮演投資者的角色;有限合伙人對公司不具備控制權,也無需與普通合伙人承擔同樣的責任。
除非創業者預期公司的投資者多為被動投資者,否則有限合伙制并非組建新公司的最佳選擇,原因在于這種合伙制結構需要報備大量文件,并且在管理方面極其復雜。如果創業者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希望積極參與企業運作,那么普通合伙制會比較適合。
合伙制的一大優勢在于這種結構享有的稅收待遇。合伙制企業無須繳納所得稅,而是將利潤或虧損“轉移”給合伙人。繳稅時,合伙制企業須向國稅局報備納稅申報單(1065表格),申報其收入和虧損。此外,每個合伙人須在1065表格的K-1附表上申報其收入和虧損份額。
如果創業者采用普通合伙制作為企業組織形式,個人責任則是主要的考慮因素。和獨資經營者一樣,普通合伙人個人承擔合伙制企業的責任和債務。每一位普通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合伙制企業,進行借貸或制定對所有合伙人有影響及強制性的決策(如果合伙協議允許)。請謹記,合伙制企業構建成本比獨資企業大得多,因為合伙制企業注冊需要更多的法律和會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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