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的一些經濟業務,廣大財務人員除了按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賬務處理外,往往忽略了涉稅方面的處理。為了更好地理解稅收法規,避免涉稅處罰的風險,本文將納稅人在賬務處理中常見的“個人所得稅”忽略的涉稅處理總結,以便準確納稅申報。
一、年末借款未還
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
1、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納稅年度,是指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對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超過12個月的,在超過12個月的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應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一文生效前已發生的個人投資者借款,從該文生效之日算起,超過12個月的,在超過12個月的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應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有限責任公司用稅后利潤及資本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稅問題
1、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稅。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由個人所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稅。
2、公司制企業歇業清算時對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金的稅務處理
對于全部或者部分由個人投資者興辦的有限責任公司,在申請注銷辦理稅務清算時,其結余的盈余公積以及未分配利潤,在依法彌補企業累計未彌補的虧損之后,應按個人投資者的出資比例計算分配個人投資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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