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合法有序的民間借貸關系。
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下發《關于當前形勢下加強民事審判切實保障民生若干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明確上述要求。
這是一個微妙的時點。
2月14日,最高法表示將依法審慎處理好“吳英案”。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學院院長羅培新教授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通知》釋放了一個信號,就是對于民間金融的口子正在逐步放開。
羅培新去年底赴浙江調研民間金融,并與30多名溫州老板座談。他稱,《通知》對于民間金融加強管理同樣予以強調,“這兩者并不矛盾,他們是在尋找之間的平衡!
前不久,新華社發文,通過對一些法學家、社會學家、經濟學家和企業家的專訪,縱論“吳英案”背后法治、金融和經濟領域的制度糾結。
文章稱,一起案件的法律裁定和社會輿論如此背離,實屬罕見。
專家建議,要創設一個民間融資的安全港制度,讓法律明確告知在什么情況下的民間借貸是合法的,越過這個界限就是違法的,便于公眾自我判斷。
事實上,包括《通知》在內,最高法下發了一系列文件,試圖厘清民間融資中的模糊地帶。
重申合法利息界定
《通知》要求,依法準確認定民間借貸行為效力,要正確分析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實質,判斷當事人有關約定的效力,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以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實體經濟發展;要加強對借據真實性的審查,進一步明確舉證責任的分配,加大對各種形式高利貸的排除力度和對虛假債務的審查力度。
本報記者對近三十年來金融領域的制度規范進行梳理后發現,改革開放以來,監管部門對于民間借貸的態度正在發生微妙的變化。
就在去年底,最高法還發布一則通知,要求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
通知指出,民間借貸客觀上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但實踐中民間借貸也存在著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等特點。
值得關注的是,這一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
其中明確,出借人依照合同約定請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下稱《若干意見》)第6條、第7條的規定處理。
其中,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央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最高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對于復利問題,《若干意見》第7條又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也明確:“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央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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