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央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為6.56%。
也就是說,年率26.24%以下的民間借貸受到法律保護。
值得關注的是,最高法還在近期連發六條司法建議規范民間借貸,包括規范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規范和放開企業間借貸活動。
并非一概而論
早在1986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其實從更早期,民間金融與國家金融都以“雙軌”的方式存在。但是在制度層面,這種認可相對少見,比如,1990年最高法出臺《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行為,認為其違反金融法規,應確認合同無效。
1999年2月,最高法公布的《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對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解釋規定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因此,對于自然人作為一方主體的民間借貸,其合法性是確定的。
此后,最高法民二庭有關負責人提出了區分借貸的目的和方式予以不同處理,對偶爾的、以自有資金進行的借貸,在不違背法定利率范圍的情況下確認其效力的傾向性認識。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首開先河,于2010年5月出臺指導意見,提出企業之間自有資金的臨時調劑行為,可不作無效借款合同處理。
談及最高法最新出臺的《通知》,北京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苗宏安對本報記者表示:“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會更加理性地來處理民間借貸。”
在此前的2011年2月25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項死刑,但不包括集資詐騙罪。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集資詐騙罪裁定吳英死刑。
如何界定集資詐騙還是非法吸收存款罪,一直都存有較大的爭議。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曾對本報記者表示,建議決策者觀念上更加開放。
他認為,需要克服這樣一種慣性思維,即一旦放開民間金融業,那些開銀行的私人老板就會亂集資或攜款潛逃,將風險留給政府。其實中國歷史上有非常好的守信用傳統,山西票號和浙江錢莊完全是民間金融,信用極佳,“為什么金融對內放開就不能相信私人資本、民間資本呢?”
上海律協公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吳冬律師則認為,《通知》對于民間借貸要保護的表態其實是有條件的,并不是絕對的。
“比如民間的借貸究竟是為了個人揮霍,或者是傳銷性質的,或者是純資本運作,還是為了實體經濟發展。”吳冬認為,最高法并沒有一概而論,而是有區別地對待民間借貸。
他認為,目前的表述其實還不夠細致,應該制定更為詳細的司法解釋,比如民間借貸的舉證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其實并不太統一,各地都有些各自做法,而這需要最高法進行統籌。
羅培新認為,現在要做的其實是將隱性的民間借貸顯性化、合法化,讓它們在陽光下接受監管,政府部門在了解到民間金融的真實情況時,要對一些隱藏的風險作出預警,也包括對投資者進行教育。
“最終是要達到一種平衡,既有利于保持市場的活力,民間對資金的需求得到滿足,同時也能保證金融秩序和公眾利益不受侵犯。”羅培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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