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稅收征管,方便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納稅,結合年金的運作特點,稅務部門對建立年金計劃、繳費和領取各環節的納稅申報及管理作出了如下要求:
(1)單位建立年金計劃后,應在建立年金計劃的次月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金方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方案備案函、計劃確認函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資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發生變化的,應在發生變化的次月15日內重新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資料,供稅務部門登記備案。
(2)繳費環節,由個人所在單位為其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3)領取環節,應納稅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繳。年金賬戶管理人應及時向托管人提供個人年金繳費及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托管人根據受托人指令及賬戶管理人提供的資料,按照規定計算扣繳個人當期領取年金待遇的應納稅款,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單位和托管人在扣繳個人所得稅時,必須按照稅法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之間要及時傳遞納稅相關的信息。受托人負責統籌協調并督促有關機構依法向稅務部門辦理扣繳申報及提供涉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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