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事實是,在財政部駐深圳財政監察專員辦于2008年4月22日至7月11日檢查期間,中興通訊補繳了380萬稅款,但是并沒有公告。三個月之后,即10月7日,中興通訊才一并公告。
財政部駐深圳財政監察專員辦二處副處長張鄧接受記者采訪認為,行政處罰通知書非常明確,如何公告是公司的事情。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會計法》立法專家劉燕表示,違規行為是大是小,一是看違規性質,另一個就是違規金額。但可惜,中興通訊并沒有公告每一項違規行為涉及到多少金額。
根據中興通訊的公告,違規行為對利潤的影響是調增2.42%。對此,劉燕表示,它在5%的可容忍范圍內,沒有對投資者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因此不構成虛假陳述。但是它違反了會計秩序,企業需要承擔行政責任。
中央政法大學一位刑法專家認為,如果違規更嚴重,企業的負責人則也需要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這位專家同時認為,是否涉及更嚴重違規,需要公安部證券犯罪偵察機構來調查認證。
是有意而為還是會計水平不行?
記者致電中興通訊時,其證券部人士表示,雖然罰款16萬元、補繳稅收380萬元,但是公司利潤并不受影響,反而增加了3000萬元。從結果上來看,是因為中興通訊執行了嚴謹、保守的財務政策,自我要求更嚴格,才導致會計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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