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獲無罪認定
“當時女兒每天都不愿出門,不和任何朋友聯系,經常一個人坐著發呆。”回憶黃靜剛剛離開看守所的日子時,龍女士說,那段時間黃靜幾乎天天晚上做噩夢,每時每刻都不能離開家人,只好在家長期休學。
2007年11月9日,黃靜等來了案件的“結果”:海淀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對黃靜做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決定書中寫道:檢察院認為海淀公安分局認定的黃靜的犯罪(敲詐勒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故決定對黃靜不起訴。
看到決定書后,黃靜一家雖然松了一口氣,但并沒有“沉冤得雪”的感覺。他們認為,黃靜并非“不能認定有罪”,而是根本無罪。
將獲國家賠償
2008年6月5日,黃靜的代理律師張平向海淀檢察院提出了國家賠償,內容為:“申請人沒有犯罪事實而被錯誤逮捕羈押,從2006年3月7日至2006年12月26日已經被羈押295天,被申請人理應支付申請人賠償金人民幣46855.62元(295天×158.8326元/天)。”
很快,在6月16日,海淀檢察院發給黃靜《審查刑事賠償申請通知書》。通知書中寫道,黃靜采用向媒體曝光的方法,將華碩公司使用測試版CPU的事件公之于眾,并與華碩公司談判索取賠償。該方式雖然帶有要挾意味,但與敲詐勒索罪中的“脅迫”有質的區別。黃靜在自己的權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賠,并不是一種侵占行為,而是維權行為,索要500萬美元屬于維權過度,但不是敲詐勒索犯罪。目前,檢察院正在核定具體的國家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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