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畢馬威則認為,原告上述證據不能證明惡劣影響由畢馬威有關信函直接造成,同時由于畢馬威為跨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世界各地均有分支機構,被告不應為此承擔責任。原告出示的證據無法量化為100萬元損失,且這筆損失為原告對已經和未來造成損害的預估,因此不能接受。
事實上,宿遷娃哈哈與畢馬威之間的訴訟,一直被認為是達能與娃哈哈恩怨的延續。“這與達能其實沒關系,但他們是商量好這么做的。”昨日,娃哈哈董事長宗慶后(博客)對記者表示,畢馬威信函導致工商局和銀行等都對娃哈哈相關企業形成不良印象。而達能公司在華新聞發言人褚文在昨日也對記者表示,畢馬威是上述兩個群島地方法院的委托接管方,屬于第三方,既不代表達能利益,也不代表娃哈哈利益。這次訴訟更不是娃哈哈與達能之間“恩怨”的延續。
截至昨日18時,法庭因原告在舉證中有兩件證據——畢馬威發函使用的信紙與信封需要進一步確認,決定改日再次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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