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很容易陷入對增長的迷戀。但過分追求規模,常常會帶來十分嚴重的后果,比如大量的損失,甚至走向破產的邊緣。”一位大行分管風控的副行長,如是評價當下地方融資平臺、房地產貸款風險敞口逐漸浮現的銀行業,而高敞口且流動性又非常緊張的小銀行承壓最大。
“流動性脆弱是銀行天生的缺陷,因為短存長貸本身就存在期限的不匹配,存款人隨時可以支取,但貸款的回收則有一定期限。過高的存貸比極易引起流動性的崩潰。”他說。而6月起實施的日均存貸比考核已成為一些小銀行最大的難關,為做大存款以拉低過高存貸比而爆發的各種存款大戰,已成為業界不間斷的談資。
在最壞的事情發生之前,監管部門需要做些什么?財新《新世紀》獲悉,《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下稱《條例》)的起草工作近期已重新啟動,由銀監會負責牽頭,央行參與起草。
銀監會相關負責官員透露,目前正在參照其他國家的銀行破產情況以及相關先進法律制度,做一些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包括一些框架原則、條文等,離廣泛征求各部門意見尚早,“仍在初級階段”。
上一輪的《條例》起草工作,停滯于2009年,“原因是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條例》今年初已納入了《國務院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但是何時會推出,是否會和存款保險條例同時出臺,還沒有時間表,要看國務院的安排。”前述官員表示。
“在經濟周期變化過程中,商業銀行往往成為各類損失的集中吸納者。”前述銀行高管認為。
美國FDIC的數據表明,2010年美國共有157家銀行破產,高于2009年的140家,創下自1992年以的歷史最高紀錄。其根源就是在經濟高速發展過程中,過多地承擔了風險、積累了問題,中國銀行業在鏡鑒的同時更需借鑒其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構建金融機構的破產法律制度。
制度模糊
中國至今未就銀行破產專門立法。盡管2007年重新修訂的《企業破產法》已為市場競爭淘汰的企業提供了可遵循的法律框架,但金融機構并未納入其中。國務院明確了對金融機構破產將另行規定,但至今《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的制定仍很緩慢。
曾參與《企業破產法》起草制定的全國人大有關人士向財新《新世紀》記者透露,金融機構破產仍要遵循《企業破產法》,只是在部分環節上有所區別。
他強調,這個《條例》的確很難制定,涉及面很廣,一旦處理不好,可能產生連鎖反應,乃至系統性風險,比如,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能輕易因債務無法償還就申請破產,“破產過程要慎之又慎,有時一點風吹草動,市場傳聞,就會引發擠兌等風險”。
前述銀監會官員介紹,《條例》所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如破產管理人由誰來擔任、金融機構破產后由誰來接管,各方仍存在分歧,通常應該由主管機構進行接管,但也有建議認為可由中央匯金公司等充當。
在加人WTO及銀監會設立之后,中國立法機關及政府部門已越來越重視對銀行市場準入和持續監管,然而在市場退出的法律方面卻鮮有實質性改變。現實中,部分地方銀行尤其是農信社因經營不善,瀕臨破產的并不在少數。目前,農信社近3000家,經營狀況較好的農信社只有幾百家,不到總量的十分之一。
目前,中國已經建立了一套相對成熟并適用國際規則的銀行監管標準,但如何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長效機制已十分迫切。
“連市場都找不到,談何市場退出機制?”一位銀行業資深研究者說。
在實際操作中,中國政府對于銀行退市問題總是個案處理,一事一議。許多資不抵債的銀行往往是通過行政手段進行救助,而缺乏相應的法律指引。通常,除了監管機構,當地政府也會參與問題銀行的救助。由于擔心會危及社會穩定,各級政府一直不愿讓倒閉銀行通過破產程序退出市場。
如何退出
由于缺乏一套法律框架和司法制度及配套的監管框架,問題銀行的清算重組過程非常漫長、效率極其低下。中國金融史上第一家被行政關閉的商業銀行——海南發展銀行13年來至今仍在清算過程中,仍沒有實施破產程序。
“一旦《條例》出臺,海南發展銀行就應該可以納入清算程序。”前述銀監會人士表示。
2010年底,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撰文指出,目前監管層很有必要設立機制來管控銀行道德風險的發生,小型銀行可倒閉破產,大型銀行也能平穩退出市場。王兆星已兩次公開表達類似觀點,業界認為,這顯示監管層考慮不再“護短”。
一位業內律師指出,無論是《商業銀行法》還是《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規定》,在針對陷入危機的銀行采取措施時,所用的字眼都是“可以”,而非“應該”,“監管者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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