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2008]5號)精神,進一步改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以下簡稱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創新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模式和服務方式
(一)允許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規定實施上浮。自2008年1月1日起,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經辦金融機構)對個人新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其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其中,微利項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所有小額擔保貸款在貸款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基準利率調整,均按貸款合同簽訂日約定的貸款利率執行。本通知發布之日以前已經發放、尚未還清的貸款,繼續按原貸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執行。
(二)擴大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范圍。在現行政策已經明確的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范圍的基礎上,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均可按規定程序向經辦金融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的具體條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其中,對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中央財政給予貼息。具體貼息比例和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提高小額擔保貸款額度。經辦金融機構對個人新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的最高額度為5萬元,還款方式和計、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商定。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經辦金融機構可適當擴大貸款規模。
(四)創新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模式和服務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創新、探索符合當地特點的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新模式。各經辦金融機構在保證小額擔保貸款安全的前提下,要盡量簡化貸款手續,縮短貸款審批時間,為失業人員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金融服務。對信用記錄好、貸款按期歸還、貸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額擔保貸款的借款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提供信貸支持,并在資信審查、貸款利率、貸款額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適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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