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些學者呼吁 “對中小企業免除《勞動合同法》”,雖然筆者覺得這種“吁請”是可以理解,但鑒于我國中小企業的數量過于龐大,若90%以上的中小企業免除《勞動合同法》,只有不到10%的企業受《勞動合同法》的規范,而這恐怕是難以讓人接受的。
不過,我認為《勞動合同法》應該也必須對創業型企業“法外開恩”,《勞動合同法》應該赦免創業型企業。具體的建議是,在《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細則中,宣布創業型企業自創業開始,在一定時間內(如3-5年內),免除《勞動合同法》。老企業老辦法,新企業新辦法,老企業繼續由《勞動合同法》規范,新企業免除《勞動合同法》,勞動關系交由企業自由裁量(創業型企業和非創業型企業的判定,以《勞動合同法》實施時間為限)。
之所以應對創業型企業法外開恩,那是因為創業型企業甫一出世,面臨的競爭難度超越其他企業所想象。這些企業首先面臨的不是賺錢的問題,而是能否活下來和活多長的問題。正如法律對嬰幼兒有特殊保護一樣,《勞動合同法》對處于嬰兒期的創業型企業也應該予以特殊的保護。
創業型企業的勞動者(包含企業創辦者和雇傭的員工)的主要構成是弱勢人群,除少數就業后重新創業外,更多的人來自下崗工人和失業人口、結束人力資本投資的初高中學生和大學畢業生和來自農村的剩余人口。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面臨著的生存問題,面臨著持續投資后的人力資本回報的問題。相對于已就業人口講,他們的弱勢度更高,生存能力更差。以保護弱勢階層為立法宗旨的《勞動合同法》,責無旁貸地應對這些弱勢階層以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