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于投機倒把罪的最后一人
1986年“溫州抬會事件”的主角之一鄭樂芬,在1991年成為中國最后一個因投機倒把罪被判死刑的人!疤笔浙江南部對民間融資活動的一種稱呼。上世紀80年代初,溫州民間企業已十分發達,對資金需求迫在眉睫。由于他們無法從國營銀行貸款,一種被稱為“抬會”的地下錢莊應運而生。資料顯示,1985年前后的溫州,以這種方式流通的民間資金超過3億元,成為當地私人企業發展最重要的資金動力。
“抬會”由規模不等的人員組成,一開始只是由幾個人組成的互助會,各人出錢集資,需要用錢的人付給其他人高于銀行的利息。但后來,“抬會”變成了一種傳銷式的集資套利。會員在付給會主1.16萬元的會費,并在今后的100個月里每月交費,總額為26.4萬元。會主則在這100個月內逐月返還給會員一筆錢,總額為90萬元。會主為了支付高額差價,幾何級地發展新會員,而新會員則被巨額利潤沖昏頭腦瘋狂要求加入。這個明顯無法平衡的金錢游戲,在僥幸和暴利的狂熱驅使下席卷溫州。
鄭樂芬在當時眾多的“會主”之中規模只能算是中等。她在“抬會”發展到427名會員、集資6200萬元、牟利近190萬元時,因資金鏈條斷裂崩盤而潛逃。被捕后,盡管法律界對其定罪量刑多有爭議,她最終還是以投機倒把罪被執行死刑。
伴隨改革開30年終于落幕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投機倒把行為出現了明顯分化,有的成為正常市場行為,有的則上升至法律規范。但在1997年《刑法》取消“投機倒把罪”之后,投機倒把條例卻在一浪高過一浪的撤銷呼聲中存活到2008年1月。
今年1月15日,國務院以“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為理由,宣布《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正式謝幕。雖然動作略顯遲緩,但也是改革開放中國法治進程的一個重要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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