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前3年內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標準依次扣減應繳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審批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產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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