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7大亮點簡評
《深圳經濟特區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條例》根據國家《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并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從公共服務、創業扶持、創新推動、市場開拓、資金扶持、融資促進、權益保護等七方面提出了系統完整的措施和辦法,涉及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成長的各方面,為中小企業營造了一個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的良好環境和氛圍,并積極調動政府和社會資源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引導和鼓勵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為我市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據。在目前我市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實際情況的基礎上,《條例》的亮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成立高級別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條例》第六條提出設立由市長兼任組長的中小企業發展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市中小企業工作。
二、更加關注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秉持扶弱助強的理念,《條例》將“扶弱”對象指向“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第三條明確提出,針對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制定專項扶持政策。
三、創新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條例》第十三條至十六條,提出多項舉措,旨在推動公共服務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創新,提升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同時促進中介服務組織的規范發展,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四、鼓勵創業。《條例》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三條,提出了創業優惠政策,給予創業者資金上的支持,積極鼓勵本市戶籍人員創業,提出由政府加強中小企業創業基地的規劃和建設。
五、鼓勵中小企業創新。《條例》創新地提出了在政府資助的科技創新項目中,將一定比例的項目交由中小企業實施開發,確定了中小企業創新的主體地位,并進一步推動中小企業創新發展。
六、政府采購。《條例》第四十二條提出“政府采購不得設置不利于中小企業的歧視性條件。中小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在同等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優先購買。”
七、資金扶持力度不斷加大。根據《條例》,政府不僅將從財政資金上加大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扶持力度,而且在融資方面,提出了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中小企業銀行的建設構想,同時通過貸款風險補償、銀行信貸與中小企業信貸傾斜掛鉤制度,鼓勵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貸款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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