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涉及淫穢電子信息的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鏈條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法律適用標準。
該解釋同時也做出了對“淫穢網站”的明確界定: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從事上述活動的網站,均可列為是淫穢網站。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兩高方面表示:不宜僅因其中某一部分包含淫穢電子信息就認定整個網站為淫穢網站。
此外,對于明知是淫穢電子信息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允許或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網站或網頁上發布,達到一定程度可明確為犯罪。
根據解釋,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數量達到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10個、音頻文件50個以上的;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等100件以上、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注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均可定罪處罰。
此外,如果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具體描繪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性行為的淫穢電子信息的,則仍應依據舊《解釋》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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