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又將成為新的熱點話題。回望我國古代,雖然沒有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日和保護法,但從一些散見的法令條文中,我們依然可以看出古人對消費者權益的重視。
唐朝嚴防有毒食品
在唐代,隨著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食品交易的品種越來越豐富。一些不法商販為牟取利潤,開始在商品中做手腳,最常見的是在酒中摻水。不過,危害到人身安全的卻并不多,大多奸商只是在分量和質量上打折扣。
但也有少數不法商人為了盈利,昧著良心出售有害食品,唐朝政府為了杜絕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在法律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據《唐律疏議》記載,一旦食物變質,商家就必須立刻焚燒,否則要遭受廷杖九十的皮肉之苦。如果膽敢銷售有害食品,致人生病,商家要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如果有害食品致人死亡,商家則要被判處絞刑。
到了宋代,經濟達到了空前繁榮的CYE程度,在《東京夢華錄》、《水滸傳》、《金瓶梅》等文史作品中,我們都能看到在宋代的街道上,酒樓飯店林立,小商小販無數。一些不法分子經常使用“雞塞沙,鵝羊吹氣,魚肉注水”之類的伎倆牟取暴利。為了加強管理和監督,宋代政府頒布法令讓商人們組成“行會”,并按行業登記在冊,否則就不能從事經營活動。商品的質量也由各個行會把關,行會會長作為擔保人,負責評定商品的成色和價格。除了由行會把關外,宋代法律也對腐敗變質食品的銷售者給予嚴懲。
后來的元明清也大多借鑒了唐宋的做法。由此可見,歷朝歷代都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采取嚴懲的方式,并明確寫入了法律條文。
想認識全國各地的創業者、創業專家,快來加入“中國創業圈”
|